住房租赁征求意见稿(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
规范住房租赁的行政法规要来了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鼓励出租人、承租人投保租赁住房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第三章 住房租赁经营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或者“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加快推进这个住房租赁的立法,我们将配合相关的这个部门积极推动住房租赁管理条例能够尽快出台,通过这个条例能够进一步规范租赁行为,然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明确各方的这个权责利,这样来为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上海租赁房最新政策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9月7日公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包括鼓励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行业规范、支持住房租赁企业融资等内容。
2、征求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3、近日,住建部对外公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住房租赁条例》是我国住房租赁领域首部条例性规范性文件,旨在有效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租赁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对行业发展意义重大。
石家庄将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1、首先,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担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职责,同时负责研究和拟定地方性的政策措施,确保这些措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具体情况,有效推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的开展。
2、不按规定执行房屋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包括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开展中介租赁业务。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定金。
3、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4、征求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5、《意见》针对从事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提出了7方面监管意见。具体来看,这七方面监管意见包括:一是加强从业管理;二是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三是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四是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五是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六是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七是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
...促行业监管深化,我国酝酿出台首部租赁领域规范文件
1、行业亟需得到规范 “到2020年为止,这是我国真正把租赁住房当成一个行业来看待的第四年。从宏观层面上看,我国的住房租赁需求仍在增长。而对于整个住房租赁行业而言,需要加快租赁住房法律体系建设。”龙湖冠寓发展部总经理张智聪如此认为。的确,租赁行业盘面如此之大,但却没有相关的行业标准。
2、长租公寓“爆雷”现象频发,所以行业监管急需深化。从行业兴起到野蛮生长再到“爆雷”不断,长租公寓这个行业用了不过短短几年的时间。成功的长租公寓品牌各有特点,而“爆雷”的长租公寓品牌大多折戟在“高收低租”和“长收短付”的运营模式上。
3、一是由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2],二是由原外经贸部根据2001年9月颁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批准的,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三是作为一般工商企业,由国内贸易局主管、附属于制造厂商、以促进本企业产品销售为目的的非金融机构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
4、相关行业报告显示2009年,在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大环境下,我国国民经济运行总体企稳向好,我国金融市场也继续保持了健康平稳的发展态势,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建设,同时自身也在扩大市场规模、优化市场结构、市场创新和制度建设等多方面平稳快速发展。
5、行业协会近年来出于行业自律、管理等目的在国内多行业领域快速兴起,目前多数有盈利目的,且起步阶段,各种问题很多。但是,总体应当还是向前发展且比较积极的。行业协会的存在还是由其意义的。
2020年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住房租赁条例(意见稿)
第十五条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法律分析:住房租赁条例暂未出台。2020年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关于《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据住建部网站消息,9月7日,住建部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8日。条例包括总则、出租与承租、租赁企业、经纪活动、扶持措施、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章,共66条。
月7日晚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公布了《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政策对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日常行为进行了规范,对于市场热议的“租金上涨”“REITS”“租金贷”等问题给予了正面回复。
面对乱象,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共计8章66条,内容涵盖加强对承租人的权益保障、对租赁机构的监管以及对租赁企业的扶持力度等内容。该《条例》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反馈截止到2020年10月8日。
中新网9月7日电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7日消息,为了提高住房租赁立法质量,根据工作安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昆明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细则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由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自主确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项目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下。房屋应当进行装饰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备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方案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纳入全市统一分配管理。
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